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64号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绍兴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大越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嘉滨酒业商行。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西咸欢新村17幢一层7、8号。
经营者:陈雅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粮绍兴酒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嘉滨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粮绍兴酒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嘉滨酒业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