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66号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中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杨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土墩塘村。
法定代表人:阮建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锐,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杨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清市杨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正凯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