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9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品汽配城程谊汽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2666号杭州万品汽配城A区**幢***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品汽配城程谊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2017年11月21日,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