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46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张栋,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阿恒裕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高传峰,总经理。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福仁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东阿恒裕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