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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4455号
案件名称XX超与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14455号 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十街5号二楼第一卡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41816877Y。

经营者:陈俊杰,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建玛特商场负一楼F147号铺位,注册号500105605199696。

经营者:刘利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XX超与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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