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97号之一原告:郑廷付,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周云食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曹桂金,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徐承美,经理。
原告郑廷付与被告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周云食品商行)、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廷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廷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