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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延付与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397号之一
案件名称郑延付与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廷付,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97号之一原告:郑廷付,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周云食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曹桂金,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徐承美,经理。

原告郑廷付与被告临沂批发城曹桂金食品商行(周云食品商行)、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廷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廷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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