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8888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为尼德兰王国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76号(VELPERWEG76,6824BMARNHEM,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林良琦,系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彩霞,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系原东莞市常平顺发装饰材料店经营者。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到庭参��诉讼,被告许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是全球最大的油漆和涂料生产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业务遍及8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拥有“多乐士DULUX”等多个著名品牌。
其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积极投向中国市场,至2012年底已在中国成立了29家生产基地,员工超过7400名。
经过多年的经营,多乐士产品在中国涂料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也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的涂料品牌之一。
“多乐士”、“DULUX”商标是原告在油漆、涂料领域的主商标。
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2011年,“DULUX”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多乐士”商标在中国也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原告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有以下商标:第1XX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底层漆,防锈制剂(储藏用),木材防腐剂,木料染色剂,漆,墙纸清除剂,清漆,天然漆,天然树脂,油灰,油漆,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干燥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稀释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硬化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着色剂”等商品上。
第3XX8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媒染剂,油漆,画家,印刷商,装饰家和艺术家用金属箔,画家,印刷商,装饰家和艺术家用金属粉,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清漆,漆,油灰,涂料,防锈剂,金属用保护制剂,天然树脂”等商品上。
第3XX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媒染剂,木材染色剂,画家,印刷商,装饰家和艺术家用金属箔,画家,印刷商,装饰家和艺术家用金属粉,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漆,油灰,涂料,底层漆,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硬化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干燥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稀释剂,油漆,清漆及漆,天然漆的着色剂,防锈剂,木材防腐剂,金属用保护制剂,天然树脂”等商品上。
第5XX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漆”等商品上。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多乐士”、“DULUX”及“MAXILITE”等商标的油漆。
遂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在被告处查获了假冒多乐士等品牌油漆若干桶。
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害“多乐士”、“DULUX”、“MAXIL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以销售方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负担。
被告许彩霞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案涉第3XX8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IMPERIALCHEMICALINDUSTRIESPLC),2012年7月20日核准转让给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清漆等。
案涉第1XX4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核准转让给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6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清漆等。
案涉第3XX1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20日核准转让给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清漆等。
案涉第5XX2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在有效期限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油漆涂料漆等。
其中,“”商标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东莞市常平顺发装饰材料店系于2010年12月22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户,经营者是许彩霞,经营范围为:销售: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该店于2016年8月25日登记注销,原因为经营不善。
根据本院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3月25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东莞市常平顺发装饰材料店检查时,在现场扣押到分别有“”、“”或“”标识的多乐士墙面漆(18L/桶)2桶、美时丽乳胶漆(15L/桶)2桶、多乐士第2代5合1净味墙面漆(5L/桶)4桶、多乐士金装净味墙面漆(5L/桶)4桶、多乐士家丽安无添加墙面漆(5L/桶)4桶,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660元,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东莞市常平顺发装饰材料店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查扣的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商标的详细信息、公证书(编号:[2012]沪黄证经字第259号)、《关于第1XX0号“多乐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XX号)、《关于���8XX0号“多乐士DUOLESH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XXX号)、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证明、新浪地产网-世界十大油漆涂料品牌公司2014年度报告、2014年世界涂料十大品牌企业排名、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鉴定书(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本院依法调取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工商常处字[2015]第57号)、查获物品照片、查处现场照片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为尼德兰王国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准据法,由于双方未就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应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被告许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是第3XX8号、第1XX4号、第3XX1号、第5XX2号的商标所有权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被告许彩霞销售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第3XX8号、第1XX4号、第3XX1号、第5XX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许彩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正当、合法的来源途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停止侵权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许彩霞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许彩霞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规定,本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1.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告许彩霞销售侵权产品的种类、数量;
3.被告许彩霞所处位置、规模等因素;
4.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维权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许彩霞赔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彩霞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第3XX8号、第1XX4号、第3XX1号、第5XX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许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负担人民币1462元,被告许彩霞负担人民币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许彩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