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祥军,男,1979年10年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