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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世纪华联超市苏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世纪华联超市苏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世纪华联超市苏埠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6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华联超市苏埠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燕京路(世纪华联超市)。

经营者:余军华,该店铺业主。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华联超市苏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皓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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