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923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魏巍佳城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魏巍佳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 审 判 员 林晓楠 代理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