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59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佳慧。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佳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