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5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红锋灯饰总汇。
地址:绥棱县东城路318号。
经营者:杨荣峰。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棱县红锋灯饰总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