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群,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21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渊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志群撤回起诉,于2021年5月18日以穗番检撤诉〔2021〕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志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志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