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胡江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德兴塑料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负责人夏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勇与被告永康市德兴塑料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勇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胡江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