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创建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号凤凰城*号楼商网*层6附2。
经营者朱丽平,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创建副食店(经营者朱丽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56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