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监22号原审原告:孙俊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被告: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已于原审诉讼期间注销)。
原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人民路**号。
原法定代表人:陈为胜。
孙俊义与延吉市万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长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