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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崔玉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447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崔玉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崔玉树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47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玉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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