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惠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x照明灯饰经营部。
经营者项xx。
原告惠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x照明灯饰经营部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2016年1月11日,原告惠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x照明灯饰经营部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xxx照明灯饰经营部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