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郑少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捌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姜剑。
委托代理人周学智,系公司法务,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侯军,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