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尾区闽云隆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村西陈6号3#、4#、5#店面(马尾供销社店面)。
经营者谢水平,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尾区闽云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尾区闽云隆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尾区闽云隆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