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千足副食品便利。
经营地址:浙江省路桥区路桥章杨村泰隆街532号。
注册号:331004630036340。
经营者:项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千足副食品便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