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和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英,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