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市扬光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扬光铜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扬光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