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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86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86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经营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和顺园东二环二段224号。

经营者张成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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