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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09号
案件名称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09号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0元,由原告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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