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黄春玲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黄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黄春玲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