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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公司与曲阜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81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福建某公司与曲阜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1号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

被告某丙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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