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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雨与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13号
案件名称耿马雨与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马雨;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13号 原告耿马雨,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Schotmann。

委托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耿马雨与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现本案所涉网站(www.dmass.cn)的服务器、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均不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而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耿马雨主张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本院向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陈翔路XXX号XXX幢XXX室寄送诉讼材料被退回,但向原告另行提供的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XXX号送达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了其与出租人上海德意志工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该租赁合同显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XXX号,而上述地址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辖区。

综上,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 审 判 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丹杰 审 判 长  张佳璐 审 判 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丹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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