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同鸣百货批发部。
负责人李昆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同鸣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同鸣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工业品市场同鸣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