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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义乌市浚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653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义乌市浚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义乌市浚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5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诺拉克市。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JochenLederhilger),鲍尔.克劳斯(klausBauer)。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锐,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浚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钱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浚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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