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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余干县市政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字第61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余干县市政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余干县市政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干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余干县。

法定代表人:齐成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爱,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余干县市政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合理费用;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2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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