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号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麦德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胜龙针车批发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B)。
经营者:陈政新。
被告:陈政新,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5937。
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胜龙针车批发行、陈政新间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院起诉。
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邮寄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
该邮件于2016年1月6日妥投。
但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缴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综上,因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交内未缴纳起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