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被告:莱阳市团旺镇同利超市。
住所地:烟台市莱阳。
负责人:盖仁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莱阳市团旺镇同利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团旺镇同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