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49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湘黑鸭熟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
业主刘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湘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湘黑鸭熟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湘黑鸭熟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