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铭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瑞安市瑞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瑞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因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名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