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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97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张学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上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上砂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上砂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上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新上砂公司预交),由新上砂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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