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7065号原告张慧。
委托代理人XX林,北京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北京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铂睿德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晋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北京铂睿德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