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韶中法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浈江区明城电器批发商行。
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粤辉日用品批发市场B36、37、38号。
经营者:吴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明城电器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