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居民。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勤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罗勤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其淘宝上注册的“熊啾啾性价比”网店(支付宝账号yugobear),以3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CK”t恤530件、以5.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CK”内裤1248条、以39元的价格销售假冒“NB”t恤226件、以19元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t恤1279件、以69元的价格销售假冒“adidas”运动服套装225件,上述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428.4元。
2015年6月10日,温岭市工商局在赵某甲位于温岭市金马至微特机电公司4楼的经营场所,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K”t恤1325件、假冒“CK”内裤288条、假冒“NB”t恤400件、假冒耐克t恤4730件、假冒“adidas”运动套装310套、假冒“adidas”运动裤(经鉴定,价格为260元/条)1010条、假冒“Reebok”卫衣(经鉴定,价格为155元/件)960件、假冒“NB”背心(经鉴定,价格为215元/件)300件,上述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0805.4元。
2015年10月5日,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福建到温岭的动车上抓获了被告人赵某甲。
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项某、周某、谢某、张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清单,网店截图,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为74428.4元,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650805.4元,属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甲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650805.4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于已销售的销售金额为74428.4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所得4046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