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00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号)。
经营者:刘琪,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潘石村腰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九联新村**幢**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0********。
委托代理人:管娟,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系刘琪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5年2月19日,上诉人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负担。
上诉人杭州凯巨电脑市场川石电脑商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