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74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法务。
被告:艾志忠,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志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