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279号罪犯陈冠,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杭临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冠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