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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刑更1279号
案件名称陈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279号罪犯陈冠,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杭临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冠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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