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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修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徐某甲、修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徐某甲,修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制衣),住所地:海阳市东凤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乙,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徐某甲。

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修某,绿野制衣股东。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修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徐某乙、被告人徐某甲、修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甲及公司股东、被告人修某非法组织生产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并由被告人徐某甲负责在被告单位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的网店内进行销售。

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单位在被告人徐某甲、修某的组织下生产并在网上销售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价值共计人民339017元。

案发后,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单位扣押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1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223元。

被告人徐某甲、修某均于2013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修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产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海阳市盛花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甲及公司股东、被告人修某非法组织生产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并由被告人徐某甲负责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的网店内进行销售。

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单位在被告人徐某甲、修某的组织下生产并在网上销售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价值共计人民339017元。

案发后,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单位扣押假冒“PAWINPAW”品牌童装1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223元。

被告人徐某甲、修某均于2013年9月10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绿野制衣成立于2012年,他是法定代表人,其妻修某是股东,公司由他和修美香经营管理。

2011年底,他在海阳市盛花制衣有限公司工作时,得知韩国品牌“PAWINPAW”童装很好卖,该品牌在中国已注册为注册商标,他知道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为获得经济利益,他想先通过生产销售假冒的“PAWINPAW”童装在互联网上销售,然后让客户接受质量与假冒“PAWINPAW”质量相同的童装。

他从2012年正月开始生产假冒“PAWINPAW”童装,他生产用的假冒“PAWINPAW”吊牌、吊粒是从青岛即墨市场购买的。

绿野制衣在��里巴巴网站申请的账号是lvyezhiyi@126.com,密码是jiasheng505417。

从2012年12月12日到2013年9月7日,绿野制衣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PAWINPAW”(小熊)童装7970件,价值345083元,含运费6066元,运费是绿野制衣出的。

(2)被告人修某供述,2011年,她和其丈夫徐某甲在盛花制衣工作时得知韩国品牌“PAWINPAW”童装很好卖。

2012年3月份,她和徐某甲开始经营绿野制衣,生产童装后,假冒“PAWINPAW”品牌。

假冒的“PAWINPAW”商标是在青岛即墨市购买的。

绿野制衣平常由徐某甲控制经营,她主要组织生产,徐某甲负责网上销售。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绿野制衣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挂有韩国“PAWINPAW”标牌、吊粒及绣有小熊标志的童装共计7970件,价值345083元,含运费6066元,运费是绿野制衣出的。

2、证人证言证人宣某证实,她从2013年6月开始到绿野制衣上���,是该公司技术员,公司主要生产“PAWINPAW”品牌童装,衣服的主标、附带吊牌都标有“PAWINPAW”和小熊图案。

公司由徐某甲负责全面工作,修某负责组织生产,用于生产的“PAWINPAW”商标标识是徐某甲和修某购买的。

3、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旭时装)投诉书证实,本案由宇旭时装报案至海阳市公安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证实,绿野制衣成立于2012年2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徐某甲、修某。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1975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人修某于1976年8月10日出生,二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实,“PAWINPAW”商标注册人为株���会社衣恋世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童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

(5)公证书、商标维护授权委托书、宇旭时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株式会社衣恋世界授权宇旭时装在中国大陆独占经营上述注册商标权限。

同时委托进行商标侵权人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失赔偿等维权活动。

委托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6)阿里巴巴网站交易信息证实,宇旭时装在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名为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的店铺里,购买了童装韩国PAW小熊衣服。

(7)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阿里巴巴网站订单信息证实,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绿野制衣在阿里巴巴网站设立的批发账户户名和密码,将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9月7日期间,绿野制衣在该账户内销售假冒“PAWINPAW”(paw或小熊)童装的销售数据进行查询,并由被告人徐某甲进行确认,交易成功总额扣除运费后共计人民币339017元。

(8)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该局于2013年9月10日从修某处扣押假冒“PAWINPAW”品牌毛衫131件、假冒“PAWINPAW”吊牌2357个、吊粒1200个;

散单、零散资料各一宗、销货记录六本。

(9)产品鉴定书证实,经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其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店铺名为绿野制衣的店铺里购买的童装小熊衣服并非其公司生产或委托销售的产品,系假冒。

4、搜查笔录2013年9月10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对绿野制衣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在加工车间发现假冒加工成品服装、吊牌等物品。

2013年9月10日9时30分至10时0分,在徐某甲住宅发现与案件相关电脑���机、笔记本、销货记录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5、物证假冒“pawinpaw”品牌毛衫131件、吊牌2357个、吊粒1200个。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徐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修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盛花制衣、被告人徐某甲、修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绿野制衣、被告人徐某甲、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海阳市绿野制衣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修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四、查获的假冒“PAWINPAW”童装、吊牌、吊粒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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