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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8号
案件名称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8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东,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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