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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旭辉诉被告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1号
案件名称原告包旭辉诉被告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旭辉,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1号原告:包旭辉。

委托代理人: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号中南国际城*座*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该公司职员。

原告包旭辉诉被告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包旭辉与被告湖北宫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包旭辉以此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旭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7.5元,由原告包旭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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