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7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涵,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韩玉鑫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8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与金鼎大道交叉口向西约70米路北“正鑫超市”)。
经营者:郝桂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韩玉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