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09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
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商店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商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