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28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胜利小区20号楼门市。
经营者陈晨,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鹤,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业务经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大芳龙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