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新梅,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兴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红,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成新梅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新梅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成新梅与华为公司均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应不再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成新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新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不再予以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成新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