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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梅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终844号
案件名称成新梅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新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新梅,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兴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红,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成新梅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8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新梅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成新梅与华为公司均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应不再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成新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新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不再予以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成新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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