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初4号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03824达拉谟牧场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JoelBlumenthal,Presidengt。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东一环西侧辅料交易中心A1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薛朝霞、董学华,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美国旅安有限公司担负。